- 問
我在2016年底買的金嶺一品的一套住宅,交鑰匙的時候讓我交了一年的物業費(沒有按60%收取,時間為2017.3.2-2018.3.1),現在我去交2018.3.2-2019.3.1物業費,按照《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17號),我一直未居住,屬于空置,應按60%收取物業服務費,金嶺物業公司以2018年4月份用電146度這個原因拒絕按60%收取,我于2018年4月份開始裝修,這是正常的裝修用電,我認為金嶺物業公司屬于亂收費。請領導幫助解決:1、2017.3.2-2018.3.1多交的物業費予以退換;2、2018.3.2-2019.3.1物業費按60%收取。
2019-03-13 丨 瀏覽量:104 丨 分類:物業
- 答您好,我是東房網客戶問答服務專員春天,很高興為您服務。您的問題我們經咨詢了解給出如下答復:
您好,您反映的問題已收悉,根據《廣饒縣物業管理辦法》第五十六條規定,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,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60%收取,具體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,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(原則上以水、電、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)后予以減收,經物業公司核實,該業主家中2017年度、2018年度每月均產生水電費,不符合空置房申請標準。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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